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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17-11-30 16:26:3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作者: 点击次数:[ ]

五是强化源头监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货车出场装载情况检查。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网的流动联合执法。

六是实施联动管理与失信联合惩戒。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负责汇总本区域内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一超四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建设,及时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要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三、落实《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规定“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实施意见》是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框架和体系提出了总体要求,并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严格遵守联合执法工作纪律。推行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目的是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主要是从规范联合执法工作要求和严格联合执法工作纪律两个方面,对路政、交警和运政提出了明确的“十不准”纪律要求,即: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三是依规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随着路网的不断完善,超限检测站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的问题逐步凸显,许多路段没有设置超限检测站,影响联合执法的推行。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的要求。超限检测点是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查处罚的重要场所,作为超限检测站的有效补充,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实施意见》附件3对超限检测点的功能定位及要求作了详细说明。需要强调的是,超限检测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服务,打击违法运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便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法问题整改。

四是制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和优化方案。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情况处于动态变化中,与道路货运流量流向、路网结构、车辆超限超载特征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和科学布局。超限检测站(点)运行后,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运行后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对站(点)进行合理调整。

五是加快实现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当前路政、运政、交警等部门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程度不高,没有形成统一的基础资源数据库,大数据技术支撑治超执法不够,制约了“一超四罚”和信用治超等工作深入开展。《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实现货运车辆自动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转递,不断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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