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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维修企业开业新标准
发布日期:[15-04-10 09:43:26] 来源:机务维修科 作者: 点击次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修企业开业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修企业开业新标准201511日实施汽车维修业开业条(GB/T16739-2014)》,具体开业条件如下。

 

ICS 43.180

R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739.1—2014

代替GB/T 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

 

 

 

 

 

 

 

 

 

2014-09-03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与GB/T 16739.1-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关于人员条件:

1)删除了对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修改为引用GB/T 21338的规定(见4.12004版的4.24.34.54.6);

2)增加了相关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和燃气汽车维修企业人员的附加要求(见第四章)。

——关于组织管理条件:

1)增加了“基本要求”(见5.1);

2)增加了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价格标准等要求(见5.2.1);

3)增加了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的要求(见5.2.2);

4)增加了建立并执行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等制度的要求(见5.3.1);

5)增加了配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要求(见5.3.3.

——关于安全生产条件;

1)增加了“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见6.3);

2)增加了“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见6.4);

3)增加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见6.5)。

——关于环境保护条件:

增加了对含石棉废料、废水的处理要求和采光设施要求(7.17.2.

——关于设施条件:

1)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修改为“不小于80 m2”(见8.1.1);

2增加了“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的要求(见8.2.1);

3)增加了“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的要求(见8.2.28.3.4);

4)增加了对总成维修间和预检工位的要求(见8.3.28.3.3);

5)增加了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专用厂房和专用场地的要求(见8.3.68.3.7)。

——关于设备条件:

1)增加了对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应配置检测设备的要求(见9.2);

2)增加了对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产品认证的要求(见9.4);

3)其他条款的表述进行了调整(见第9章);

4)要求配备的设备分类表调整为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通用设备(见表14);

5)增加了真空表、轮胎气压表、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等设备(见表1);

6)取消了正时仪、连杆校正器等;增加了冷媒鉴别仪等;其他设备要求有所调整(见表2);

7)取消了声级计、车速表检验台和底盘测功机;其他设备要求有所调整(见表3);

8)取消了气焊设备;增加了计算机、抢修服务车等;其他设备要求有所调整(见表4)。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西三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学利、蔡凤田、孟秋、刘富佳、魏俊强、李云飞、吴东风、金柏正、丁金全、徐通法、佟濬洲。

本部分代替了标准GB/T 16739.1-2004

 GB/T 16739.1-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739.1-1997

——GB/T 16739.2-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GB/T 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 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 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

4.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4.3  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1人。

4.4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4.5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基本要求

5.1.1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5.1.2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1.3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5.2  经营管理

5.2.1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5.2.2 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5.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3 质量管理

5.3.1 应建立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培训等制度。

5.3.2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5.3.3 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5.3.4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6   安全生产条件

6.1 应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6.2 应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6.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6.5 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7 环境保护条件

7.1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 m2,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 m2,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 m2。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8.2.2 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8.2.3 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及场地

8.3.1 生产厂房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4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 m2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 m2

8.3.2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一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30 m2,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20 m2,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8.3.3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8.3.4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8.3.5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8.3.6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 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8.3.7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应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

9   设备条件

9.1 应配备表1~表4要求的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2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置满足GB/T 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9.3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及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9.4 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通过交通产品认证。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9.4的要求。

 

1  仪表工具

序号

设 备 名 称

1

万用表

2

气缸压力表

3

燃油压力表

4

液压油压力表

5

真空表

6

空调检漏设备

7

轮胎气压表

8

外径千分尺

9

内径千分尺

10

量缸表

11

游标卡尺

12

扭力扳手

13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4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附加说明

1

废油收集设备

 

2

齿轮油加注设备

 

3

液压油加注设备

 

4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5

脂类加注器

 

6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7

轮胎螺母拆装机

-

 

8

车轮动平衡机

 

 

9

四轮定位仪

-

-

二类允许外协

10

四轮定位仪或

转向轮定位仪

-

二类允许外协

11

制动鼓和制动盘

维修设备

-

 

12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大货车

允许外协

13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

 

14

汽车举升设备

一类应不少于5个,二类应不少于2个。汽车举升机或具有安全逃生通道的地沟

15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16

冷媒鉴别仪

 

17

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

 

18

无损探伤设备

-

-

 

19

车身清洗设备

 

20

打磨抛光设备

-

 

21

除尘除垢设备

-

 

22

车身整形设备

 

23

车身校正设备

-

-

二类允许外协

24

车架校正设备

-

二类允许外协

25

悬架试验台

-

-

允许外协

26

喷烤漆房及设备

-

大中型客车允许外协

27

喷油泵试验设备(针对柴油车)

允许外协

28

喷油器试验设备

 

29

调漆设备

-

允许外协

30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见GB/T16739.2-20145.5.4

允许外协

31

氦气置换装置(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32

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允许外协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3  检测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附加说明

1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2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3

侧滑试验台

可用单板侧滑台

4

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可用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的检验设备之一

 

4  通用设备

序号

   

1

计算机

2

砂轮机

3

台钻(含台钳)

4

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

5

气体保护焊设备

6

压床

7

空气压缩机

8

抢修服务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9月第一次印刷/发行版

 

 

ICS 43.180

R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739.2—2014

代替GB/T 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2: Mot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an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eial items

 

 

 

 

 

 

 

 

2014-09-03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与GB/T 16739.2-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汽车综合小修业户的条件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业户”定义(见3.1)。

——修改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定义。“涂漆”合并到“车身维修”;“车身清洁维护”与“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合并为“汽车美容装潢”;“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改为“汽车润滑与养护”;“散热器(水箱)维修”改为“散热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改为“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见3.22004年版3.1)。

——关于通用条件:

1)增加了引用GB/T 21338 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见4.1);

2)增加了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的要求(见4.3);

3)增加了对租赁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合同和期限要求(见4.6);

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见4.8);

5)增加了废水处理和采光设施的要求(见4.9)。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的人员、设施、设备条件(见5.1)。

——关于发动机维修专项条件:

1)生产厂房面积修改为不小于100 m2(见5.2.3.2);

2)增加了真空表、发动机翻转设备;取消了排气分析仪、烟度计、激光淬火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修改为发动机诊断仪;喷油泵试验设备和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见5.2.42004年版5.1.4)。

——关于车身维修专项条件,将涂漆专项整合到车身维修专项中;增加了角磨机、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气焊设备改为切割设备;调漆设备不再允许外协(见5.32004年版5.25.6)。

——关于电气系统维修专项条件,增加了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不再允许外协;故障诊断设备改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见5.42004年版5.3)。

——关于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条件,增加了空气压缩机、万用表、废油收集设备;零件高压清洗设备改为零件清洗设备(见5.52004年版5.4)。

——关于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专项条件,生产厂房面积改为不小于15 m2(见5.62004年版5.7)。

——关于汽车润滑与养护专项条件,换油设备改为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见5.8 2004年版5.9)。

——关于空调维修专项条件,增加了冷媒鉴别设备、空调捡漏设备、数字式温度计、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取消了气焊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改为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净化设备(见5.132004年版5.14)。

——关于汽车美容装潢专项条件,增加了贴膜专业工具;取消了举升设备或地沟、缝纫机、锁边机、工作台或工作案、台钻或手电钻、电熨斗、裁剪工具、烘干工具(见5.142004年版5.55.15)。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西三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学利、蔡凤田、孟秋、刘富佳、魏俊强、李云飞、吴东风、金柏正、丁金全、徐通法、佟濬洲。

本部分代替了标准GB/T 16739.2-2004

 GB/T 16739.2-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739.3-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GB/T 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3.2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4.4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 m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4.5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4.6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并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4.7  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4.8  应设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4.9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  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1.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1名。

5.1.1.3  主修人员应不少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d) 温、湿度计;

e) 万用表;

f) 气缸压力表;

g)  真空表;

h) 燃油压力表;

i)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k) 轮胎气压表;

l) 千斤顶;

m)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n) 车轮动平衡机;

o)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p)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q)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r)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s) 举升设备或地沟;

t) 废油收集设备;

u) 齿轮油加注设备;

v) 液压油加注设备;

w)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x) 脂类加注器;

y)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z) 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5.2 发动机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2.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

5.2.1.3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2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2.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翻转设备;

f) 发动机诊断仪;

g) 废油收集设备;

h) 万用表;

i) 气缸压力表;

j) 真空表;

k) 量缸表;

l) 正时仪;

m)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n) 燃油压力表;

o) 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p) 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q) 连杆校正器;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t) 立式珩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w) 凸轮轴磨床;

x)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3 车身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

5.3.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1名。

5.3.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应不少2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

5.3.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切割设备;

c) 压床;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

o) 砂轮机和角磨机;

p) 举升设备;

q) 除锈设备;

r) 吸尘、采光、通风设备;

s) 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5.4 电气系统维修

5.4.1 人员条件

5.4.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4.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1名。

5.4.1.3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

5.4.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c) 万用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比重计;

f) 高频放电叉;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h) 电路检测设备;

i) 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

 

5.5 自动变速器维修

5.5.1 人员条件

5.5.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5.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1名。

5.5.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2名。

5.5.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5.3 设施条件

5.5.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5.3.2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 m2

5.5.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

e) 变扭器焊接设备;

f)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 零件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 油路总成测试机;

j) 液压油压力表;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m) 空气压缩机;

n) 万用表;

o) 废油收集设备。

 

5.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6.1 人员条件

   至少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5 m2

5.6.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轮胎修补设备;

h) 车轮动平衡机。

 

5.7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7.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气压缩机;

d)轮胎气压表。

 

5.8 汽车润滑与养护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8.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b)废油收集设备;

c)齿轮油加注设备;

d)液压油加注设备;

e)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f)脂类加注器;

g)举升设备或地沟;

h)空气压缩机。

 

5.9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9.1 人员条件

   至少1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机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9.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b) 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c)弹簧试验仪;

d) 千分尺;

e) 厚薄规。

5.9.4 附加设备

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

a)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

b)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

c) 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

d) 超声波清洗仪;

e) 专用工作台。

 

5.10 曲轴修磨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1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 m2

5.10.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曲轴磨床;

b) 曲轴校正设备;

c) 曲轴动平衡设备;

d) 平板;

e) V型块;

f)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 外径千分尺;

h) 无损探伤设备;

i) 吊装设备。

 

5.11 气缸镗磨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 m2

5.11.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立式精镗床;

b) 立式珩磨机;

c) 压床;

d) 吊装起重设备;

e)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 量缸表;

g) 外径千分尺;

h) 厚薄规;

i) 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j) 平板。

 

 

 

5.12 散热器维修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12.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b) 气焊设备;

c) 钎焊设备;

d) 空气压缩机;

e) 喷漆设备;

f)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3 空调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13.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b)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c)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d) 万用表;

e) 冷媒鉴别设备;

f) 空调检漏设备

g) 数字式温度计;

h)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5.14 汽车美容装潢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1名维修人员2名车身清洁人员。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14.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 吸尘设备;

c) 除尘、除垢设备;

d) 打蜡设备;

e) 抛光设备;

f) 贴膜专业工具。

 

5.15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15.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工作台;

b) 玻璃切割工具;

c) 注胶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 玻璃拆装工具;

g) 吸尘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7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9月第一次印刷/发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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