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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17-09-15 16:16:27]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

 

各县(区)运管局(分局):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抓好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附件:1.关于加强全市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省运管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8.10”陕西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警示通报>的通知》(甘运安监〔201759号)

 

 

天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822

 

 

 

 

 

 

 

 

 

 

 

 

 

 

 

天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7822日印发

关于加强全市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

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汲取陕西“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部、省领导批示精神,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工作准备,切实加强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道路运输环境,按照省运管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8.10”陕西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警示通报>的通知》(甘运安监〔201759号)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吸取8.10陕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天交安发〔201735号)精神,结合《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天运管发2017207号)和行业实际,特制定加强全市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8.10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省领导就事故做的重要批示为指导,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认识做好道路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认真分析当前我市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特点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客运安全管理,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和“道路运输平安年”创建,全面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迎接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坚决杜绝和防范行业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1.排查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安全隐患。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结合行业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督促各企业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和车辆经营资质、车辆安全性能、驾驶员从业资质、班线客车停靠站点、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运起讫点等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运管机构要对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直止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

2.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各县(区)运管机构要联合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对车辆运行线路中的省道、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特别是急弯、陡坡、沿水沿河、临水临崖、山区川地等以及汛期、震后易山体坍塌、路基塌方、水毁、泥石流路段的生命防护工程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对减速带、防撞墙、警示桩及警示标志不全的,要及时报告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乡镇,并做好驾驶员的警示提醒工作。要严禁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夜班车,对于已开行夜班车,要督促客运站及时调整发车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客运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督促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委会会议,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行业管理规定和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班线客运、旅游客运企业)

2.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督促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严格驾驶员聘用条件,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以及有酒驾、毒驾、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要加入行业管理“黑名单”,企业不得聘用。企业要关心驾驶员身心健康,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体检,及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及家庭近况,加强发车前对驾驶员的问询和安全告知告诫,防止酒后驾驶、带病驾驶和带情绪驾驶。要定期组织开展驾驶员的安全轮训培训和警示教育,确保培训教育时间和效果,提高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不超员、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要督促司乘人员加强对乘客的劝导教育,确保车辆运行过程中每名乘客都能正使用安全带。(责任单位:各县区班线客运、旅游客运企业)

3.加强客运班车和旅游客车技术管理。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辆日常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定期检验,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并将车辆检查、维护和检验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车辆维护和检测的企业要建立相关的管理档案,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进行维护和检测,不得漏项和减项。(责任单位:各县(区)班线客运、旅游客运企业)

4.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督促汽车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三品”检查和人员安检、旅客实名售检票、客运车辆进出站登记和安全告知制度。严格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加强对班线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工作(注: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营运班车,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不得出站运营。要在客运站、客车上播放《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并加大在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带、使用安全带的氛围,有效提升乘客主动佩带安全带的意识。客运站要加强出站检查登记制度,发现车辆有超员、乘客不系安全带等情况,一律不得出站。(责任单位:各县区汽车客运站)

5.切实杜绝驾驶员疲劳驾驶。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要合理安排车次,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确保驾驶员充分休息。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及包车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KM的,相关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制定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创造条件安排驾驶员落地休息。驾驶员白天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24小时内累积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中间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要发挥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监督提醒作用,及时提醒和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旅游客车、客运包车和临时加班车辆,企业要选派车辆合格,熟悉线路、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执行任务,并加强运行过程中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区班线客运、旅游客运企业)

6.强化客运车辆运营管理。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要采取路面检查、车辆动态监管等有效措施,强化车辆运营过程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停靠、站外揽客。客运包车和旅游客车不得随意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中途上下旅客。要加强对驾驶员出车前的安全提示,特别是在夜间或恶劣极端天气时,要及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杜绝疲劳驾驶。要加强客运线路一端在乡镇或行政村,客运站等硬件设施不具备,管理难度较大的车辆的管控,利用现有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严防车辆从乡镇或行政村始发车时的超员、超速等行为。要加强对农村小客车定线运输和夜宿农村车辆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确保车辆在非营运时段的停放、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班线客运、旅游客运企业)

7.强化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各县(区)运管机构要责令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制度措施落实,足额配备监控人员、建立监控台账、完善交接班和监控记录,责任到人,确保客运车辆运行过程处于实时监控。企业发按照法律法规合理设置车速、疲劳驾驶限值,监控人员要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现和纠正驾驶员违章驾驶、疲劳驾驶、凌晨2时至5时未落地休息等违规行为,并进行严肃处理。所有运营车辆必须保证GPS卫星定位系统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对于GPS卫星定位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安排运输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班线客运、旅游客运企业)

8.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督促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充实应急力量,储备应急物资,落实值班制度,强化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科学组织,确保妥善高效处置。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责任单位:各县区班线客运、旅游客运企业)

(三)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

1.全力推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各县(区)运管机构要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从源头上识别风险、控制风险、消除隐患、保障安全,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实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针对不同季节特点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活动,排查营运车辆、运行道路条件等安全运营环境,动态立体监控风险源,进一步辨识、评估、监测安全运营工作,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

2.继续深入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结合“平安交通”“道路运输平安年”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树立隐患等同于事故”的认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零容忍,坚决彻底整改。要重点排查营运驾驶员资格、车辆安全性能、车辆技术管理、车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以及行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等问题,对隐患整治不力,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

3.严格营运客车市场准入。各县(区)运管机构要强化班线客车和旅游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技术等级评定标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要在前期开展800KM以上长途客运班线、车辆和夜行班线、车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客运班线、车辆逐车逐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填写《安全风险评估表》,实行一车一表,建立评估档案,企业、属地运管机构、市局各留存一份(于91日之前上报市局安全管理科),对于安全风险评估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班线和车辆,责令其立即停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至安全运营条件的,依法取消线路经营资格。要按照“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质量信誉考核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依据,把安全生产和企业的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

4.严格客运线路许可。各县(区)运管机构对于新许可的客运线路,尤其是农村客运线路,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新增车辆车型、车长要符合通行条件要求,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对于线路夜间途经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不得批准客运线路。(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

5.强化车辆运行动态管理。各县(区)运管机构要对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所有在营和新增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全部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对辖区客运车辆的抽查,确保日常上线率和数据合格率在正常范围之内。(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

6.加强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市局要将客运车辆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驾驶员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督促营运客车驾驶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从业,进一步提高营运客车驾驶员整体素质。(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

7.严格市场监管。全市各级运管机构要全面落实运输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对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进行打击,从严从重给予处罚。要依法打击站外揽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起讫点均不在车属所在地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以上交通肇事记录的驾驶员加入“黑名单”,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督促企业对其解聘。(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

8.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工作准备。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结合各自制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做好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部署、自查自纠、安全执法监管、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整改、舆论宣传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台账,做好信息统计和报送,积极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办督导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运管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成立由市运管局局长任组长的加强全市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运管机构和各班线客运、旅游客运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全市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加强辖区道路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于828日前报市局安全管理科。

(二)突出重点,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牢牢抓住“道路客运、客运站、道路旅游客运”等重点领域和高危环节,对发现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改。对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运输企业,一律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并按相关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靠实责任,强化督促落实

各县(区)运管机构要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行业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自纠与“回头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靠实责任,着力解决道路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同样的事故隐患重复出现。市局将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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