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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7-11-07 18:47:2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作者: 点击次数:[ ]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体艺〔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切实提高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发展,现将我部制定的《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7年10月8日

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体育美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必要举措,是破解现阶段学校体育美育教师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整合各方资源充实体育美育教学力量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的迫切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特定运动技能与项目的教学训练等工作的人员;美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美育课程教学、课外美育活动指导、学生艺术社团训练、学生艺术教育实践工作坊教学与建设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体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体育教师,校外教育机构、体育运动团体与体育系统的有关体育工作者;美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艺术教师,校外教育机构、宣传文化系统与社会文化团体的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或能工巧匠等,以及符合资质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 鼓励体育美育专职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以“走教”方式到农村及其他师资紧缺的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鼓励普通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教师担任中小学兼职教师;鼓励学校选聘承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艺术传承项目教学与指导的兼职教师。

第七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体育艺术专业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体育、艺术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或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方面有一定造诣的民间艺人、能工巧匠。

(四)兼职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且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要因地制宜,可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

第九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用程序。

第十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根据需要上报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聘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四)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岗位人选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予以公示。

(五)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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