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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18-01-03 10:04:03]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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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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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号:

GS0018-GK294-20171229-000016

信息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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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有关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率先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统一开具。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现将《公告》发布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6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鉴于公众出行服务需求及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现状,2016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税款问题给予了过渡期政策。 

今年,国务院第178次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年底前实现统一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为解决收费公路增值税发票开具等实际问题,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多轮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配套技术文件,明确了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技术要求。各级交通运输、财税部门和相关参与方经过5个多月的不懈努力,目前基本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及平台建设,已具备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能力。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明确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工作有关服务方应掌握的政策要点与具体实施内容,帮助纳税人充分理解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及相关规定,顺利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更加及时充分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和票样。 

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发票代码及号码编码规则和其他增值税发票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第11-12位为12,代表通行费电子发票。为满足收费公路行业需求,通行费电子发票在保持现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于通行费电子发票票面若干栏次进行了调整,通行费发票票面栏次包括:购买方、密码区、项目名称、车牌号、类型、通行日期起、通行日期止、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销售方、备注。 

(二)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的流程。 

客户如需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经过以下步骤: 

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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