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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17-11-30 16:26:3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作者: 点击次数:[ ]

六是加强治超执法经费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明确要求“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工作,从根本上减少趋利执法、以罚代管行为,杜绝乱罚款乱收费问题,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四、重点问题说明

一是关于引导车辆进站检测问题。交警和路政执法人员要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货车应主动配合。为避免超限检测影响其他社会车辆正常通行,要求各地逐步在超限检测站前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交通标志,引导货车主动进站接受检测。要通过设置电子抓拍系统防止货运车辆逃避进站检测,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问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源头监管是其主责。为避免重复罚款,《实施意见》规定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可根据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参与联合执法。

三是关于几种特殊车辆的管理问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对于载运标准集装箱挂车列车和低平板半挂车等特殊车辆治理工作,近期以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为主,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下一步,将按照“分步退出、更新替代”的思路,专项部署治理工作,分阶段逐步有序推进,不断优化道路货运装备和运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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